1900年八国联军占领天津后,组成军事殖民机构伪天津临时政府——“都统衙门”。1902年8月15日,直隶总督袁世凯代表清政府收回天津,当天成立的天津巡警总局,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的第一个警察机构。中国近现代的法律机构,绝大多数最先设在天津。清末时“新政”的呼声很高,那时的天津,正是中国法律革新和机构创设的前沿。
清朝早就有效仿西方和日本建立警察制度的想法。当时,八国联军有“天津城二十华里内不准驻扎中国军队”的苛刻条件,但“巡警不在此列”。为此,接收天津当日,袁世凯将事先在保定招募的巡警2000人调到天津,还把“都统衙门”中的华人巡捕择优留下1000余人,形成了天津最早3000人的巡警队伍。
当然,这支队伍的军人色彩很浓,可以说是“亦军亦警”,也是为了应对八国联军的要求。
虽然时间匆忙,但是天津巡警总局从建立就机制相对健全:有掌管文牍、财会、后勤的总监房,专门负责侦查的探访局,专门负责旅店、车船、渡口等的管理以及收捐的捐务局,其所管辖内容和现代的警察机构已比较接近。总局辖东西南北中5个警区,警区之下又有不同数量的巡警棚。每棚有警士9人,每棚3岗,每岗3人。巡警棚是个什么设置?巡警棚后来改叫派出所了。
天津巡警总局刚设立时,管辖的范围并不大,也只限于北运河以南的城厢及附近地区。1902年年底,增设天津北段巡警总局,管辖金钟河以北地区,把原巡警总局改为天津南段巡警总局。南段管辖天津城区,而北段负责从西沽、北塘、塘沽直到秦皇岛、山海关等地。
可从天津南段巡警总局下设的部门来看当时机制,当时有督察处、探访局、工程局、捐务局、发审处、办公处、筹备处、收发处、会议处、稽查处、统计处、巡警学堂、养病室、差遣队、军乐队、备差队、马巡队、河巡队、消防队等,不可谓不健全。1904年,又成立了天津四乡巡警总局,管辖天津周围四乡及海河一带的治安,按照东、西、南、北分为四路,每路设一局,制度也愈加完善。1905年所拟定的《清查户口章程》实行门牌号制度,从此有了户籍制度。
人们当时还不知道这支警察队伍创设的历史意义,但当时在全国“打了个样儿”。清廷通令各省效仿筹办,天津的警察制度很快得到推广。当时,还从天津抽调了大批警官协助其他城市开办巡警局。
天津1905年颁布的《天津南段巡警总局先行章程》有5万多字,内容翔实,涉及警务工作的很多方面,这个制度也被各地借鉴使用。1905年,清政府在中央机关设立了中央警察机构——巡警部。巡警部的规章,也借鉴了天津的经验。
“巡警”之前的称谓有“巡捕”“捕快”,清朝大臣傅云龙的考察记《游历日本图经》和《游历日本图经余记》中,最早出现了中文“警察”两字,警察一词源自古希腊语,是秩序、和平的意思。
1910年,清朝实行巡警道官制度,设立直隶巡警道,天津南、北段巡警局历经分合,先合为天津警务公所,管辖天津警政;1911年又再分成南北段,1912年又合并,改称“直隶巡警道直隶全省警务公所”。1913年改叫“天津警察厅”,警察的称谓正式出现。因为行政隶属的变化,1928年,又改称为“天津特别市公安局”,1930年改称“天津市公安局”,1933年改称“省会公安局”,1935年又叫回“天津市公安局”。“公安”二字来自法国的“公共安全委员会”的概念。1937年2月1日,再次改称为“天津市警察局”。
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天津市公安局宣告成立。 杨仲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