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删除权,简称为删除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信息主体可以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旨在保障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删除权是民法典所确认的一项人格权益。
个人信息删除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
所谓防御性权利,是指个人信息的删除,通常不能由信息主体通过积极行为自行实现,而只有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出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规定的或约定的情形,没有必要或不宜处理个人信息时,信息主体通过行使请求权方式,请求信息处理者予以删除。
如果将个人信息从权能方面作出区分,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发挥积极利用的权能(如利用权、知情同意权),二是发挥消极防御的权能。而删除权正是消极防御权能的体现,显然与积极利用的权能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因为删除权的内容是在不当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自决和完整时,由权利人向个人信息处理者请求删除。且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下,个人才有权行使删除权,在不具备上述条件时,个人无法积极行使该权利,这不同于对人格权益通过许可等进行积极利用的权利。(王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