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

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沁河流域(济源段)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决议

(上接第一版)

三、采取措施,强力开展综合治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是河流的生命工程,也是河流综合治理的关键工程。要着眼长远、长短结合、统筹推进、分步实施,全面加强沁河流域综合治理。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现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坚决遏制各种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河床、滩区平整、岸线规整防护、顺势取直、垃圾清运等工程,把生态恢复和有效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沁河流域(济源段)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河道自然形态、两岸生态得到有效改善,使河床更加平整,河流更加自然,两岸生态功能恢复,清水湿地复现,形成自然生态良性循环。统筹河道、滩地、林地、土地系统治理,自然修复与人工措施相结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标本兼治,恢复与保护沁河流域(济源段)生态。加大沁河水生态系统治理力度,加强沿岸水源涵养林工程和护岸建设,禁止围垦河道、库区,禁止在规划禁采区采砂作业,科学引导推进周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逐步恢复沁河水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四、加强协调,积极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迅速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理顺沁河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发扬“跑争拼抢”精神,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政策支持,用足用好上级政策。建立完善沁河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沁河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全社会爱护沁河、保护沁河的良好氛围。市人大常委会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监督,保障沁河流域(济源段)生态修复与保护有序推进。

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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