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

包拯清廉拒馈“不持一砚归”

康定二年(公元1041年),包拯因在天长县明察善断、办案如神、政绩卓著,升任岭南端州知州(一州的最高长官)。

北宋年间,朝廷规定地方每年都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砚台。砚台留皇室使用或赐公卿大臣。当时的权贵、大臣等都以家中存有几方端砚为荣。因此,历任知府为巴结权贵,都要向民间工匠和作坊索取比进贡数量多得多的砚石,弄得民不聊生、怨声载道。

包拯到任后,翻阅文卷,发现上任知州额外征收端砚太多。按朝廷进贡的要求,每年要供奉8块。可此前的登记中,写的都是“三十又六方”。这比朝廷的要求高很多。包拯十分惊讶,当即向上任知州的下属官员了解情况。官员异口同声地说:“大人,你哪里知道,前知州为贿赂当朝权贵,才这样大手大脚啊!”包拯诙谐地说:“对待权贵,恐只能小手小脚吧?”于是,他下令:按朝廷规定,进贡之端砚每年只做8块。

包拯常说:“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后来,有人来送端砚,他开着玩笑拒绝说:“如今,我来到产端砚的端州,便收端砚;明日去产金的金岭,又收金子,我岂不成了天下鼎鼎富有的珍玩大盗吗?”庆历三年(公元1043年),包拯即将离任时,当地精制一方好砚,赠给他作纪念。他婉言谢绝:“不持一砚归。”因此,人们奔走相告,盛赞包拯为官清明。

2024-06-19 1 1 济源日报 c_111731.html 1 包拯清廉拒馈“不持一砚归”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