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行政相对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对违法行为人的有关物品实施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已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现请2021年10月31日前被我局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售货亭、搅拌机、切割机、电焊机、餐饮车等物品的物主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携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到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接受处理并领取相应物品。逾期未处理的,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视为无人认领物品,依法进行处置。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