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专版

关于3月份市场主体对部门营商环境满意度评价结果的通报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对部门营商环境满意度评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济营商〔2022〕1号)要求,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22年3月份市场主体对部门营商环境满意度评价活动,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政务公开、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见附件。

市场主体对部门营商环境满意度评价每月开展一次,请各单位各部门持续优化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提升工作效率,着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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