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基层

济源规范用人单位裁减行为

本报讯(记者侯琪琳 通讯员 王梅)近日,记者从示范区人社局获悉,济源印发《关于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企业裁减人员条件、裁减人员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裁减6类人员,应当优先留用3类人员。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通知还明确,以下6类人员不得裁减,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这3类人员应当优先留用,包括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记者还了解到,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可提前30日通知人社部门、工会及工商联介入,为其制定工作方案,提供指导服务,确保裁减人员程序的合法、公正。

2022-01-06 1 1 济源日报 c_77684.html 1 济源规范用人单位裁减行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