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董慧敏)日前,记者从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省医疗保障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2月10日起将再次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
据悉,调整之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标本单采)项目价格降低至30元/人次(不含核酸检测试剂费用),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标本混采)项目价格降低至10元/人次。
根据规定,相关项目价格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服务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
此外,《通知》中还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须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