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
2021年1月18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假币犯罪线索,有效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经济金融秩序,净化济源市人民币流通环境,依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结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反假货币工作实际,经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对举报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线索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
凡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机关举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境内假币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破起到一定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制定举报的受理、核查、协查、处置、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制度,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及时认定。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传真、电子邮件、来信等方式举报涉嫌假币犯罪线索,也可就近到各级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五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将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列入同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公安机关侦查假币案件没收的人民币真伪作出鉴定,出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二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以下简称“假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给予奖励2万元;未抓获该假币印制窝点主要涉案人员的,最高奖励1万元。同时按收缴假币金额的百分之四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八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假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以下简称“假币加工窝点”),现场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假币版样、油墨、纸张,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最高奖励1万元;未抓获该假币加工窝点主要涉案人员的,最高奖励5000元。同时按收缴假币金额的百分之二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九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案件,现场查获假币且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元至1万元或假硬币
4000枚至1万枚的,奖励1500元;
(二)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万元至5万元或假硬币
1万枚至2万枚的,奖励2000元;
(三)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5万元至10万元或假硬币2万枚至5万枚的,奖励3000元;
(四)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万元至50万元或假硬币5万枚至10万元的,奖励5000元;
(五)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或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奖励10000元;
第十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假币犯罪嫌疑人或假币犯罪案件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人奖励5000-1000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线索破获假币使用的,涉案金额500元以上,并抓获使用人的治安案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举报时该案件正在侦查的,根据举报线索在案件侦查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人酌情予以奖励。
举报人对奖金分配有异议的,可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三条 匿名举报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予奖励。奖金的发放形式为将奖金转入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奖励的办理
第十五条 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假币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对举报假币犯罪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集中办理。特别重大的线索应及时认定和奖励。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负责假币鉴定接收,初审奖励申请。
第十八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受理假币犯罪举报,侦破假币案件,提出奖励申请。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奖励申请进行复审并发放,资金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漏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公安机关立案单位的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缴获的假币半成品按面额计算。假币半成品指:纸张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景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收缴的假外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收缴的假普通纪念币按面值计算,收缴的假贵金属纪念币按贵金属纪念币初始发售价格计算,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济源产城融合管理示范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