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孔辰)6月2日,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济源6月起正式发放高温津贴。
发放高温津贴有两大标准: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在33℃以下的。满足二者之一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8月。
据悉,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或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
示范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不得发放降温饮料、降暑物品等代替高温津贴。如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先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由企业工会与公司直接协商,进行维权;如所在企业没有工会,可通过登录人社部门网站、拨打12333电话进行咨询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