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系夫妻关系。疫情防控期间,马某1通过打电话或发信息的方式召集李某某、谢某、曹某某、杨某、郭某某等人前往其租住的出租屋内以打麻将“跑会”的方式、扑克牌“挖坑”的方式进行赌博。马某1负责参与赌博并以打麻将每人收取400元、打扑克牌每场收取10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其间,马某2负责为参赌人员做饭并与马某1一同给参赌人员提供香烟及茶水。马某1、马某2先后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200元。侦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上述出租屋内查获参赌人员3名,同时查扣各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30900元。
西宁市城东区法院认为,马某1、马某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以赌博罪判处马某1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赌博罪判处马某2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