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将每年4月份定为“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为深入宣传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法治意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主动参与基金监管工作,推动宣传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将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希望广大参保人员主动参与宣传活动,认真学习医保相关知识,积极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倡议书
全体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和医保工作者:
医疗保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是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生命线,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是我们的神圣职责。在此,向全社会发出倡议:
一、树牢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深刻认识医保工作的政治属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医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主动开展医保普法、守法、执法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全民医保法治意识、诚信意识,自觉筑牢思想防线,坚守法律底线、政策红线,远离违法违规高压线,以集中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掀起学法用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的热潮。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医药服务
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药卫生服务,诚信履行医保服务协议,自觉规范诊疗行为,严防欺诈骗保。医师药师要认真学习掌握医保政策法规,坚持因病施治、科学诊疗、规范服务,坚决守好基金安全第一道关口。参保人员要树立主人翁意识,从我做起,珍惜医保权益,维护基金安全,自觉抵制并主动检举欺诈骗保行为,使用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救命钱”。
三、严格依法治理,凝聚监管合力
医保部门切实承担起维护基金安全的政治责任和法定职能,加强协议管理和监督执法,畅通举报投诉,落实奖励政策,以实际行动展现担当作为。构建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和行刑衔接高效工作机制,坚决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希望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医保、支持医保、监督医保,共同努力,把医疗保障真正办成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主要行为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疗保障相关服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6.挂名住院、虚假住院、诱导住院、无指征住院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8.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9.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内物品提供服务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虚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举报奖励你问我答
一、有哪些举报形式?
答: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渠道举报,可以向示范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或直接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进行举报。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二、哪些举报事项符合奖励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2.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3.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三、举报人可以得到哪些奖励?
答: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单个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按照案件查实金额5%给予奖励,不足200元的给予精神奖励。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并提供可靠线索的,按案件查实金额的1%提高奖励标准。
四、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是否能够得到保密?
答:医疗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举报案件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严禁虚假举报、恶意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医疗保障部门正常办公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举报电话:0391—6639856
电子邮箱:jydjqzpb@163.com
邮寄地址:第二行政区三号楼33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