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牛曦阳) 4月3日,记者从济源两级法院召开的“为企业服务年”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两级法院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在更高水平上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题,为企业做好服务。
审慎处理企业联保、互保产生的纠纷案件,正确区分企业关联担保、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决议效力,准确界定企业为他人担保的合同效力;加大与金融机构沟通力度,最大限度协调化解纠纷,尽可能避免出现一家企业还款困难,牵连其他优质企业资金链断裂、停产现象发生。
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动政府、法院联动机制制度化、常态化运行,盘活闲置资产,提高破产财产清偿比例,加快土地等资产处置速度,尽快实现资产处置、债务化解、人员安置“三到位”。发挥破产预防和救治功能,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进行拯救,促使企业恢复信用和活力。对确实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各项审理机制,积极运用破产简化程序,打通简易破产案件的“快车道”,加大积案清理力度,实行台账管理,确保年底前90%以上的破产案件办结销号。
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办理涉企案件,要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的需要,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必须采取查封措施的,可以采用“活封”等方式方法,把强制措施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对金融机构提前抽贷、断贷引起的金融合同纠纷案件,严格审查合同履行期限,对企业提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展期续贷、延期还款、分期还款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加大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在涉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依法查明事实;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诉讼请求。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依法予以制裁;虚假诉讼侵害企业、企业家民事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有效防范和制裁针对企业、企业家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行为。
审慎处理违法经营案件。充分考虑案件处理结果与企业经营、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成犯罪处理,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犯罪,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加快胜诉企业债权实现。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用好用足法定强制执行措施,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规范执行行为,确保其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对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及时通过执转破机制移送破产审查,努力使债权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