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知识问答

五、关于宅基地超面积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六、我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时限是什么?

答: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创造条件。2018年至2019年底,全面开展并完成任务。2020年底,农村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管理,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七、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收费吗?

答:1.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由济源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费用,不增加农民负担。2.办理不动产登记费用按照《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执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住宅房屋登记的,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非住宅房屋登记的,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除此之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八、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办证的权利人应该是谁?

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原则上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房地一体、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此次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应为原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因继承或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人变更的除外。

九、我家的房子能不能将权利人登记为我妻子?

答:可以。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十、由于工作关系,我的户口转出原集体,转出前我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屋能不能登记?

答:可以。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应予以确权登记。

十一、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姓名有误怎么办?

答: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同意更正的说明,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无异议且与相邻宗地权属无争议的,可予以更正宅基地使用权人姓名。公示有异议的,待异议处理完毕后,再确定记录房屋所有权。

2019-08-02 1 1 济源日报 c_34009.html 1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知识问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