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

1.为什么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答:为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如实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2.哪些主体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答: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3.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内容有哪些?

答: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有效成分及含量、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渔业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产品收获或捕捞日期,检测及销售等情况。所记录的内容应当能够反映整个生产过程,形成完整的质量追溯链条。

4.对农产品生产记录有什么要求?

答: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格式、编号,应如实准确、及时、清晰、完整记录生产过程,便于对接质量追溯系统。不得伪造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具体到基本生产单元,由实际操作人记录并签名。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到具体记录人。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电子档案。生产记录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按产品类别建立目录、制作统一编号、分类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后归档,并妥善保管,以便查找。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5.对不执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的将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除上述处罚外,应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属于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根据情况由认证单位撤销其认证。《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济源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2019-02-22 1 1 济源日报 c_19630.html 1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