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

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决定

(上接第一版)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拓宽财产查控覆盖面;创新执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集约执行、悬赏执行、强制腾房、评估拍卖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完善执行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依法协助、全力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

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或滥用权力干预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必须严格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大执行救助资金、破产保障资金、执行办案费用等执行专项经费的支持力度,促进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实现“僵尸企业”及时进入破产程序,“僵尸案件”有序退出执行程序,保障执行工作正常进行。

五是监察、检察、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完善的执行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构建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运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生活消费、任职资格限制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格局。

六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合力。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助要求,协助限制出境、查扣车辆和查找被执行人,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规范执行。检察机关对妨碍、抗拒执行等涉嫌犯罪的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

七是人民法院、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等,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形成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

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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