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汽车

鼓励新业态、优化流程、完善监督……

车企及产品准入新办法做了这些重要调整

日前,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当前,中国汽车工业环境发生了巨变。中国汽车市场规模空前、举世瞩目,整个行业进入以新能源汽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等驱动下的历史性蜕变时期,产业升级迫在眉睫。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汽车业必须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方向迈进。

总体来看,《办法》对汽车行业的管理更灵活、更高效、更开放、更严格,回应了当前汽车行业的问题、矛盾和新趋势。

建立了符合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汽车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催生了代工生产、授权制造等新生产方式,对现有管理制度带来了挑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打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及产品准入通道,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新型产业生态形成。

《办法》第二十四条: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

《办法》第二十五条: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办法》第二十八条: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办法》建立了符合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评估制度,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

二是推行集团化管理改革,简化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相互代工。

三是针对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发展形势下产业链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特点,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准入。

简化企业和产品类型,优化准入管理流程,减轻企业负担

《办法》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

同时,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办法》第二条: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办法》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系族提出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

《办法》还优化了准入管理流程。

一是减少准入申请要提交的材料。

二是推行备案管理。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由之前的重新申请公告改为备案管理。

监管更为严格

《办法》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二是建立特别公示制度,对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

三是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监管相关规定中,第三十四条提出,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特别公示,特别公示前,应当书面告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并听取申辩意见。

综上,《办法》力图提升行业管理的质量,减少企业负担,促进产业升级。

《办法》对于产能问题的态度明确,即鼓励利用现有产能,鼓励大集团通过内部和外部合作高效利用产能,鼓励大集团内部的生产资源整合;鼓励造车新势力采用代工方式打通准入通道;为研发企业的孵化提供环境,将整个行业的关注点引向对技术、材料和工艺的创新。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认为,《办法》除了有利于新势力造车企业的更快发展,化解产能过剩问题,让大集团发挥优势,还有利于后合资时代的合资车企稳定发展。

陶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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