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药经营许可证”可以转让、出租吗?
答: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3.《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有何规定?
答: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4.农药经营者和农药使用者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作何处罚?
答: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6.国家对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二维码有什么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79号公告规定,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或DM码;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通过扫描二维码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
7.国家规定的限制使用农药有哪些?
答: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磷化铝、硫丹、氯化苦、灭多威、灭线磷、水胺硫磷、涕灭威、溴甲烷、氧乐果、百草枯、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2,4-滴丁酯、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氟虫腈、乐果、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三唑磷、乙酰甲胺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