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全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2.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3.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4.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市人社局宣

2018-03-30 1 1 济源日报 c_9451.html 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