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禁采用诬告手段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五、严禁对对选举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六、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或向候选人(自荐人)、当选人员索要钱财、吃请等。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