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媒体时代,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创新动能重构网络舆论格局,使网络舆情呈现出裂变式扩散、情绪化主导、高频率爆发等新特征。同时,散播虚假信息、网络暴力、谣言横生等乱象频发,不仅扰乱了公共秩序,还冲击着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安全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法治工作,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在此态势下,破解网络舆情治理困境,必须坚持依法治网,充分发挥法治对引导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作用,持续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实现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使网络空间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落地见效的广阔场域。
完善法律体系,夯实网络舆情治理法治根基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网络舆情治理是一个动态性、长期性过程,尤其在“万物皆媒、人机合一”的智媒时代,信息传播生态发生根本性变革,算法黑箱、深度伪造、数据滥用等新问题不断涌现,现有法律规范难以完全满足新型网络舆情治理需求。
以法治思维统领网络舆情治理,筑牢制度根基,提升治理效能。一方面,始终坚持党对网络法治建设的统领,全面规划并协调推进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与编纂工作,同时精准界定网络平台、内容生产者、用户等主体权责,平衡各方利益诉求,为规范网络舆情传播秩序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紧扣互联网信息传播快速、隐蔽等特性,完善网络谣言治理、敏感信息管控、网络暴力防治等领域的法律条款,及时有效地回应网络舆情治理中的新问题、新挑战。此外,在捍卫我国网络主权、筑牢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防线的基础上,积极投身网络空间国际规则构建进程,推动国内网络舆情治理法律体系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合,打造内外联动、协同发力的治理新模式,与国际社会共同塑造风清气正、规范有序的网络环境。
创新法治手段,提升网络舆情治理执法效能
智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传播机制已由“人工主导”逐步转向“技术驱动”,呈现出以算法推荐为核心、智能演化为特征的新格局。加之机器人账号、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工具的广泛应用,使网络舆情传播更具隐蔽性、突发性和可操控性。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治理难题,必须强化技术规制与法治治理的协同,推动治理方式从经验依赖向制度化、智能化转型。
一方面,深度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搭建智能监测预警平台,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实时解析海量网络信息,利用情感分析模型量化公众情绪倾向,并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信息溯源,精准捕捉舆情苗头、预判演化趋势,形成“监测—预警—研判”一体化智能防控体系。如杭州市“瞭望哨”项目,是传统政务网络舆情风险管控模式的创新探索,该项目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网络舆情的精准预测、预警、预报以及预控。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应革新执法模式,推行“互联网+执法”机制,构建线上线下协同的执法网络,打通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壁垒,实现跨部门线索移送、联合调查、同步处置;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针对跨地域网络舆情事件,打破地域限制,形成执法合力;完善执法程序规范,细化电子证据采集标准、明确虚拟主体责任认定规则,在执法流程中嵌入合法性审查与风险评估环节,既保障执法权威性与高效性,又通过严格规范的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舆论环境。
强化司法保障,筑牢网络舆情治理的法治防线
智媒体时代,算法推荐与社交裂变推动自媒体成为舆情核心载体。短视频、直播等新型传播形态,使司法案件舆情生成速度呈指数级增长,传播边界突破地域限制,形成跨平台、跨圈层的舆论场。同时,深度合成技术催生的虚假信息,与公众情绪共振发酵,加剧“舆论审判”风险。当舆论以道德评判替代法律逻辑,以情绪化表达干扰司法程序时,不仅动摇审判独立原则,更通过舆论压力影响裁判走向,进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法院与法官应在案件审理全程保持理性与独立,排除社会舆论等非法律因素干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而,司法机关应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裁判。搭建智能化舆情监测平台,制定分级分类的涉诉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对网络舆情进行全时段追踪、智能化分析与动态化反馈。在舆情应对中,遵循舆论传播规律,依据舆情影响力、信息真实性等要素,灵活采取冷处理、主动回应、依法处置等差异化策略,既防止舆论不当干预司法,也充分吸纳建设性监督意见。此外,强化法官队伍的舆情素养培育,通过系统化培训,帮助司法人员洞悉智媒体传播特性,掌握舆论引导技巧,进一步提升运用新媒体开展沟通对话、化解舆论危机的专业能力。
多元主体协作,构建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机制
在智媒体时代,网络舆情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单一治理模式已难以奏效,亟须构建政府、平台与媒体多方协同的舆情应对体系,进而推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方面,政府应依法厘清职责范围,构建与舆情演变阶段相匹配的“阶段—职责—权限”治理框架。针对不同环节,应通过立法和规章明确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能与权限边界,避免权力滥用或缺位。以《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为例,其对政府部门的权责划分仍较为笼统,仅明确地方网信部门负有统筹协调职责,公安、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则依职权分别履行监管职能,并未明确区分各方的治理职责。因此,有必要结合舆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政府职能进行更为细化和明确的规范。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作为舆情的重要发生场和扩散场,理应在法律授权下承担治理主体责任。平台需在社区公约、用户协议等层面增加透明度和可执行性,依法采取删除、屏蔽、限流等措施时,要遵循正当程序与比例原则,保障用户申诉等救济渠道畅通,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外,还应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主流媒体既是公共信息传播者,也是舆论引导者,应坚持真实客观报道,善用新兴技术强化内容生产与传播,引导公众理性看待社会矛盾,助力矛盾化解。同时,媒体组织还需强化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升级。
智媒体时代为网络舆情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提供了技术与制度融合创新的机遇。唯有以法治为根本路径,完善立法体系、创新执法机制、强化司法保障,才能构建全链条、闭环式的舆情治理体系。未来,需持续深化法治实践,在动态调整中破解治理难题,让法治成为网络空间清朗有序的坚实保障,推动网络空间治理走向法治化、现代化新征程。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