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政府建设进程中,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与行政执法的深度融合,推动着行政裁量从人工判断向自动决策转型。因行政处罚具有较强的侵益属性与广泛的裁量空间,对其自动裁量必须施以有效的法律规制。基于此,本文从自动化行政处罚中行政裁量的运行机理出发,以其实践隐忧为切入点,系统探讨符合法治原则的法律规制路径,以促进技术理性与个案正义的有机统一。
一、自动化行政处罚中行政裁量的运行机理
在自动化行政背景下,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逐渐演变为自动裁量的新型样态,其基于预设的算法模型与程序规则,通过半自动化或全自动化方式完成裁量决策。尽管技术发展趋向全自动化,但实践中尚未出现完全排除人工介入的行政处罚裁量系统实例。当前行政处罚裁量自动化发展主要呈现两大趋势:一是裁量主体从单一人工判断转向人机协同决策,将执法人员经验与算法效率深度融合;二是应用场域从早期的道路交通,逐步延伸至环保、治安等多个领域,推进行政处罚全领域的数字化重构。
实践中,自动化行政处罚裁量的运行机理核心在于“代码化转译”与“自动化适用”两个环节。前者将裁量基准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指令,构成自动裁量的语言基础;后者通过算法逻辑推演实现裁量基准的自动适用,也是达成个案正义的技术关键。具体而言,算法首先通过对基准要件进行结构化解析与数据建模,将裁量基准以机器语言嵌入系统逻辑,实现裁量基准的代码化转换。这一转译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后续裁量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后,自动化裁量系统基于算法逻辑推演,对输入的案件事实进行识别匹配,若初步构成违法,则触发裁量程序,调用内置的代码化裁量规则库对情节、后果等变量进行加权分析,最终在法定权限内生成处罚种类与幅度的建议或决定。另外,算法还会通过数据模型模拟人的部分价值判断,而非机械地执行基准适用。
二、自动化行政处罚中行政裁量的实践隐忧
自动化行政处罚裁量虽显著提升了执法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裁量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但在实践过程中仍潜藏诸多法律风险,构成自动化行政处罚裁量的现实隐忧。
(一)实体裁量难以实现个案正义
算法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自动适用是实现个案正义的关键,而算法裁量现有的内在缺陷使其难以承载实现个案正义的期待。
其一,算法设计的主观性与运行的隐蔽性影响个案裁量的实质公正。算法裁量虽呈现客观中立的外观,但在算法设计与编码过程中难免会植入开发者的主观认知与价值偏好,可能导致潜在的算法偏见乃至歧视。加之算法运行的复杂逻辑常处于“黑箱”内的隐蔽状态,自动裁量的内在决策过程难为人所知,致使裁量结果的公正性难以被有效审视。其二,算法运行模式的固化导致裁量结果的同质化。系统在运行中倾向于依赖历史数据与预设模式,会造成自动化行政处罚裁量的步骤程式化与结果同质化,难以灵活响应个案差异。行政处罚是一种侵益性行政行为,本应更加审慎地权衡具体情节中的各种因素,但算法的机械化处理模式压缩了个案裁量的空间,有悖于实质正义的要求。
(二)程序裁量架空正当程序原则
自动化裁量系统的高效运行往往通过简化甚至规避部分法定程序环节来实现,这易导致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被虚置,存在架空正当程序原则的风险。
以“杜某交通违章”案为例,相对人杜某在未接到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因交通执法系统自动记录的105次违反禁行标志指示的违章行为,被处以高额罚款10500元和违章记分210分。该案表明,自动化裁量系统在进行程序裁量时易忽视必要的程序环节。尽管在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须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对案例中这类问题予以回应,但在系统的规模化处理中,如何在个案中实质性地嵌入必要的程序环节,仍是严峻的实践挑战。
(三)算法权力嵌入削弱裁量权行使的能动性
随着算法技术与行政处罚裁量的深度融合,行政执法机关易对算法技术产生过度依赖,而怠于发挥在事实认定与法律价值判断中的能动性,致使行政裁量公权力逐渐服从于算法权力。
产生算法依赖性的根源,是在算法权力冲击下,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机主体关系认识的模糊以及“效率优先”的观念对公平价值的淡化。对于后者,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衡量,其评判依赖于人的主观能动性与伦理判断。若要在自动裁量中兼顾效率与公平,那么适度且有效的人工干预便不可或缺。因此,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权衡从根本上说仍是人与机器在决策结构中的主导权分配问题。而其关键就在于把握行政裁量权作为国家公权力与算法权力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防止技术工具反向主导执法意志。
三、自动化行政处罚中行政裁量的法律规制路径为应对自动化行政处罚裁量的实践隐忧,应将其纳入法治框架进行规制。下面从三个层面系统提出规制路径,以期实现技术理性与法律价值的平衡。
(一)推动算法裁量规范化
应完善自动化行政处罚裁量中算法裁量的法律规范,在规范中明确算法裁量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依法原则,要求算法设计严格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要件与裁量基准,确保技术逻辑与法律逻辑相一致;二是推进算法公开,明确行政机关的公开义务,实现自动化裁量系统运行的可视化。具体而言,公开的内容包括算法的基本原理、自动裁量过程与最终裁量结果;公开的方式为间接地向相对人进行解释说明与文件公示,而非直接公开抽象的算法语言与运行过程。
应建立事前评估与事后追责机制。在自动化裁量系统运行前对算法进行偏见评估与合规审查,及时纠正偏见或程式化倾向。在责任分配上,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自动化行政处罚裁量中的责任主体地位,须承担最终决策责任;算法设计者和算法技术服务方则在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议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在实践中因其自身过错引发权益侵害,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推动程序运行合理化
应在程序设定中贯彻正当程序原则。在算法设计与编码环节,应当要求自动化裁量系统严格执行依法回避、权利告知、听取意见、说明理由等必要程序,不得进行不当程序裁量,以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应设置差异化的程序裁量规则。可根据行为性质、处罚种类、案情复杂程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分类设定程序要求。如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且处罚决定依据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可简化在自动裁量中的程序环节;而对重大复杂案件则必须进行程序保留或转为人工裁量,兼顾技术应用的效率性与正当程序的公正性。
(三)推动自动裁量人机协同化
算法在行政执法中始终居于辅助地位,其无法替代人的裁量意志进行自由裁量。执法机关应在自动化裁量系统中建立科学有效的人工干预机制,推动行政处罚裁量的人机协同化。
从横向流程看,人工干预应覆盖自动裁量全过程,包括事前信息的录入与裁量规则的调试、事中全程监督与违法情形下的及时中断、事后对处理结果的复核与纠偏。从纵向介入程度看,应根据案情复杂性、程序复杂程度、权益影响程度及依据明确性等因素,合理设定人机介入比例。此外,行政相对人应当被赋予对自动化行政处罚裁量的选择适用权。相对人可申请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裁量过程或处罚决定作出说明,也可申请选择是否适用自动化裁量系统及其介入程度。这样将依职权主动与依申请被动相结合的人工干预方式,增强了执法灵活性与公民参与积极性。但也须对其施加合理限制,以确保自动化系统的整体效率与稳定运行。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